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市**区**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市**区**乡**村**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创建 “诚****苑”、“诚**乐”等微信群,组织成员通过 “重***彩”网站账户下注赌博,投注金额满10000元,王某某返利200元或300元,累计获取返利共计40000余元。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焦某某协助王某某用王某某提供的手机进行投注操作,王某某给付焦某某工资27533元;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协助王某某用王某某手机进行投注操作,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工资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按照侦查机关安排发信息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视频截图、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刚某某、郝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应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按照侦查机关安排发信息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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