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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1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2004年11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300元;2014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燕山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1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任丘市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0年王某某伙同金某某、江某某以帮助曹某某出气为由无故殴打张某某,后以此事为由向曹某某索要医药费2500元,此事后,王某某曾20余次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向晓华超市强拿硬要烟、酒等商品,价值4000余元;2018年6月9日8时许,王某某酒后到晓华超市强拿中华牌香烟被曹某某夫妇拒绝后,王某某无故殴打曹某某夫妇二人,曹某某无意将王某某推倒后造成王某某轻伤(存疑),王某某以此事为由召集金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到晓华超市纠缠滋扰,索要钱财。

2、2000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到任丘市华达大酒店找该店负责人龚某某无理取闹,以软暴力纠缠滋扰的方式,强行索要钱物3000余元,并到该饭店白吃白喝10余次,价值5000余元。

3、2018年7月23日--24日,王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到二部医院以胁迫、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医院医务人员为其开规格为100毫克杜冷丁(盐酸哌替定)2支。

4、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王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到总医院急诊以滋扰、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医院医务人员为其开规格为100毫克杜冷丁(盐酸哌替定)8支。

二、强迫交易罪

5、2009年到2017年春节期间(除2016年外),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将37箱劣质鞭炮强行卖给老东北饭店的老板魏某某,魏某某共付给王某某18700元,在强迫交易过程中,李某某为王某某提供帮助。

6、2012年至2014年期间,当时李某某代理了“道生德酒”,李某某为了推销酒,找到王某某,后王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先后三次将道生德酒强行卖给老东北饭店的老板魏某某18箱,魏某某共给付酒款10000余元。

7、2016年春节期间,王某某伙同他人将从土产公司200元左右买来的一箱鞭炮,强行卖给湘味土家菜饭店,索要1000元。

8、2015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临近年底时候,王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三次以威胁、胁迫等强迫手段将五箱鞭炮卖给川二娃饭店,获赃款1000元。在强迫交易过程中,李某某为王某某提供帮助。

9、2014年临近春节,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将一箱鞭炮卖给鑫和饭店;2016年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将两箱道生德白酒强迫卖给鑫和饭店,获赃款700元。

10、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先后三次以要挟、威胁等手段将“道生德”牌白酒卖给川二娃饭店,获赃款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龚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华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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