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咀**号**室,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咀**号**室,住兰州市城关区**堡。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1********,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坪**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因向被害人王某甲放贷后逾期未还,遂纠集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于同年11月25日20时许至11月27日晚、12月1日17时许至12月4日,及12月27日期间,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大众巷“**咖啡店”、永昌路“**网吧”、张掖路“**网咖”、北面滩**网吧、北面滩**宾馆**室及七里河区**路**号王某甲家中等处,采用殴打、辱骂、轮流看守、监视尾随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逼其从亲友处借款或从多家贷款公司贷款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为索取债务,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海州
附: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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