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镇**村。2014年4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日移交潼关县公安局,2019年11月04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潼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现住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执勤民警在军赛边境检查站抓获,临时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2019年10月22日移交潼关县公安局。2019年10月24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潼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6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路*号。1996年9月11日犯诈骗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99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在龙岩动车站售票厅被民警抓获,2019年9月10日移交潼关县公安局,2019年09月12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潼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到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投案,同日移交潼关县公安局,2019年11月4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3日,被害人王某乙接一陌生电话,称其在网上购买的裤子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款为由,骗取王某乙共计47963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出境将自己十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牟利,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指使负责将银行卡内的资金取出,其从中获取被骗资金千分之三的提成。被害人王某乙被诈骗的钱先后经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周转,进入王某某账户的被骗资金被王某某拆分到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银行账户,随后其指使被告人邱某某、王某甲等人取现交给他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智强
2020年0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王某甲因妊娠期被取保候审,电话1339409****.
2.案卷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 起诉书27份,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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