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2月至2019年7月担任****江西省龙南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鲜部水果采购员,主要负采购工作,现经商,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2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和平县**镇街**号,现住龙南县**镇**广场**栋**号。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担任****公司生鲜部经理,同时全面负责水果采购工作,现无业。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组**组**号,现租住龙南县**镇**,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担任****公司**水果课**办事处出纳员(协助水果采购工作)。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0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1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王某某和杨某某在**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从事水果采购工作,从当年8月开始,二人在水果采购单上虚增水果采购价格,再把采购单和验收单一并向公司财务报账套取资金,所套取资金由二人平分。
2017年10月,杨某某根据公司安排离开广州到山东、新疆等地从事收购业务。后王某某每个月的月初或月底通过微信发一份所套取资金的明细单给他,写明每次要分给他多少钱,并把分给他的钱转账到他农村信用社的账上或直接拿现金给他。
2018年4月,李某某根据公司安排到驻广州办事处从事水果采购工作,担任出纳。李某某知道王某某、杨某某通过虚增水果采购价格套取公司资金的情况后,就提出也要加入,王某某、杨某某同意了,并约定三人平分套取的资金。后王某某和李某某虚增水果采购价格套取公司资金后,担任出纳的李某某把分给王某某和杨某某的钱一起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把分给杨某某的钱通过转账或拿现金的方式给他,直到2019年4月三人停止套取公司资金。
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王某某、杨某某各分得套取的资金42.2869万元。李某某加入后,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分得套取的资金20.3448万元。王某某、杨某某应对三人套取的全部资金104.9186万元承担责任,李某某应对其参与期间三人套取的资金61.0344万元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和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其中王某某、杨某某侵占数额巨大,李某某侵占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6月23日
附:
1、王某某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李某某被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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