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赌博案)_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钢),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农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区**委**栋**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小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9********,汉族,本科文化,**农场**技术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农场**楼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社区**区**委**户**号)。2012年1月19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金柱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乡**村**屯。2013年4月5日因聚众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4年5月28日因聚众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8年3月24日因聚众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1月2日因聚众赌博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4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租住的位于新华农场工业区平房为场地,以扑克“推牌九”方式组织赵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按赢家5%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67,301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新华农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释放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处。

     此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琪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