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8********,汉族,中专文化,原昆明市**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流动人口协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昆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原昆明市**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流动人口协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胖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于2012年12月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3月6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收集需要办理暂住登记证明,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身份信息,每份收取600至800元不等的办证费用后,将收集到的身份信息发给被告人黄某某,并给被告人黄某某一份480元的费用,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需要办理暂住登记证明的人员信息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原永昌派出所流动人口协管员),并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一份100元的费用,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身份信息后交由被告人李某某(原永昌派出所流动人口协管员)录入云南省人口管理系统,并打印《暂住登记证明》后由被告人王某某交给被告人黄某某。经查,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共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身份信息400余份(现已核实75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别收取被告人黄某某办理暂住登记证明费用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
代理检察员:马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谢吉富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包括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待其签字捺印后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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