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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小区*号楼*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专科文化,确山县**司法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办事处**街**号**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出资6万元租赁黄某某**小区北门二层门面房以开茶楼为名,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夏某某组织人员到茶楼以“湖北麻将”方式赌博,每桌抽头800元或者900元不等(限4小时),赌场免费提供吃饭,抽烟服务,赌场门外安装有视频监控设施,赌场内安装有防盗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赌场二楼房间内观看视频监控并收取赌客抽头渔利钱、参赌;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负责在赌场内部招呼赌客、参赌,收取赌客抽头渔利钱后给张某某。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又雇被告人王某某为赌场“放哨”,并给其工资每天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记录、接收证据清单、视频截图;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

3、到案证明、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光盘;

4、证人徐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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