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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等4人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09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柏家镇**社区****号,现住浏阳市柏家镇**社区****1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柏家镇**村**组**号,现住浏阳市柏家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2月18日被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柏加镇**社区**组**号,现住浏阳市柏加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柏加镇**村**组**号,现住浏阳市柏加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前往湖北境内打猎。四人携带汽枪、热成像夜视仪,驾驶号牌为湘AC756N白色三菱牌越野车在湖北省监利县、石首市等禁猎区内猎杀野生动物共计23只。

经石首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被猎杀的23只野生动物为环颈雉11只,火斑鸠3只,沙锥5只,华南兔3只,麝香鸭1只。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枪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环颈雉11只,火斑鸠3只,沙锥5只,华南兔3只,麝香鸭1只,气枪1支,夜视仪2部,气筒1个,头灯2部,手电1支,越野车一辆;2.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湖北省林业局文件,扣押清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石首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的鉴定意见;5.指认、搜查、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强、李密、王威、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王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874960020;李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574897687;王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107319114;万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5973168885)。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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