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衡阳市耒阳市**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衡阳市耒阳市**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王某某通过玩“和平精英”游戏在TT语音上添加了胡某某(未成年人、学生)为好友,在聊天中,以帮胡某某代为购买礼包抽奖为由,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先后收到胡某某7600元,之后将胡某某踢出了聊天室。
2020年3月中旬,王某某告知李某某可以利用“和平精英”游戏及TT语音聊天平台、微信聊天软件等工具,以代为购买礼包抽奖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并邀集李某某加入。3月18日,李某某来到王某某家中,正遇王某某通过TT语音聊天平台对曹某某(未成年人、学生)谎称代为购买礼包抽奖,要曹某某付款,并将李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给曹某某,曹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付款4500元。王某某收到款项后,将曹某某踢出了聊天室。之后王某某分给李某某1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胡某某、李某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王某某、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贺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提取、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个和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支付宝收款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人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