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4********,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居住地景泰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甘肃**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用以租代购的方式租用该公司一辆众泰**越野车,车牌号甘A*****,约定该车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归甘肃**公司所有,租赁期间不得抵押和买卖。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该车行驶证,将所有人写成被告人李某某,授意李某某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向他人借款。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还款能力,但为顾及朋友关系,仍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并以该车辆做为抵押骗取吴某某的信任,从吴某某处借款30000元(实际拿到27600元)给王某某还了贷款。2019年2月20日,因被告人王某某拖欠甘肃**公司租赁费,该公司派员工到景泰县将该车辆收回。2019年3月8日二被告人将骗取的30000元返还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行驶证;2.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租赁合同、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证人杜某某、李某甲、曾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仁勇
检察官助理:杨淑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景泰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租房,联系方式:1829495****;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景泰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29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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