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社,住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18年3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巴中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一小袋冰毒。
3.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一小袋冰毒。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甲一小袋冰毒。后王某甲与王某乙在巴州区恒丰酒店客房内共同吸食。
2.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户某某一小袋冰毒。
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户某某一小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交易记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户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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