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经事先共谋,在宜昌市夷陵区**镇等地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组织他人竞猜赌博。由王某某充当“码庄”,通吃通赔,李某某负责借助微信群及“码报”宣传,以微信、电话等方式接受报码下注并上报王某某,收取赌资,兑付奖金。李某某按赌资5%收取提成。在此期间,参赌人员累计达到四十人以上。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湖北省远安县公安局门口等待,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主动退缴赃款4000元,李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000元,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码报”等物证照片;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屈某某、覃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妍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8726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97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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