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9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非法营利,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纠集赌客到其二人在“**”APP上申请的亲友圈开设的房间内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抽取20元台费的形式进行抽头渔利。
2019年6月底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经合谋,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纠集多名赌客至被告人李某某在“**”APP上申请的“**”亲友圈开设的房间内进行赌博活动,以每局每名赌客抽取30元台费的形式进行抽成牟利,雇佣专门的财务人员为赌客进行赌资结算、收取台费等工作,并由被告人王某某和财务人员进行对账、结算。经查,上述期间内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收到赌客以台费的形式交纳的抽头渔利金额达人民币37万余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因发生矛盾而终止合作,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以上述方式从事开设赌场活动至案发。经查,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又收到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郭某某、刘某甲、朱某某、贾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陆某某、邱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郑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他们由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通过“**”APP进行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上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调取到“**”APP中名为“**”、“**”亲友圈中2019年5月至9月期间的购钻记录、赌博局数、耗钻数、剩余钻数等相关后台信息;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手机信息提取说明、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软件聊天记录、“**”APP销售后台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赌客在“**”APP上赌博的情况;
4.部分赌客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证实赌客在“**”APP赌博后支付、收取赌资以及支付台费的情况;
5.相关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宝转账往来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抽头渔利的具体数额;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移动电话、笔记本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部分证据取证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因利用“**”APP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案的经过;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两年九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松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八册,供述两份、情况说明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