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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巷**号,住河北省辛集市**乡**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村**路**号,住辛集市**乡**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接触到一款“**互娱”(又名**互娱)手机APP赌博软件,王某某通过微信登录该APP获得ID号,参与APP平台提供的牌九游戏进行赌博。之后,王某某的妻子被告人李某某也开始接触该赌博游戏参与赌博,并按照王某某的指使联系推广平台,通过付费推广平台进行推广并吸纳参赌人员。王某某、李某某二人逐渐发展为网站“拉手”,即赌博网站代理,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为参赌人员提供收取赌资(上分)及结算服务(下分),从中获得网站一定比例“反水”(分成)。截至2020年8月7日,王某某手机“**互娱”APP登录ID号933868的“拉手系统”中参赌人员共计174人(其中2人为王某某、李某某游戏小号),王某某、李某某二人使用的两个微信、三个支付宝共收取下级玩家赌资8242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3张、手机3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下级拉手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收取赌资情况说明、收取赌资清单等;3.证人证言:王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穆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马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赌人员共计174人,收取下级玩家赌资共计82425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2份

4.银行卡3张、手机3部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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