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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生活区**单元**,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6月1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生活区**单元**,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6月1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因刘某甲欠其借款多次索要未果,进入刘某甲位于陆良县水木江南的家中,并采用看守、尾随的方式逼迫刘某甲还债,在刘某甲家中滞留一个多月,期间经刘某甲多次要求二人退出自己住宅,二人拒不退出,后刘某甲趁二人不备逃离住宅。

2、2016年初,刘某甲到其朋友孙某某家躲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为向刘某甲索要债务,进入孙某某位于陆良县塑料厂生活区的家中,并采用看守、尾随的方式逼迫刘某甲还债,在孙某某家中滞留二十余天,期间经孙某某多次要求二人退出自己住宅,二人拒不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周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法院

检察官:潘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76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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