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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宿州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村**号,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受聘进入位于武汉市江夏区**街**小区**号的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并分别担任该公司的**。其后,二被告人明知该分公司及上级单位均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明知该分公司没有实际经营项目且归集的资金用于该分公司支付客户利息、业务员提成及日常运营,明知其上级单位没有盈利能力和返还集资款的能力,仍然伙同卓某某(化名“罗林”,另案处理)及其他业务员以发小广告、开客户推介会赠送礼品、组织旅游考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该分公司及上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高额投资回报率为诱饵,诱骗客户刘某某、朱某某、余某某等人签订《预付款合同》,吸纳其资金,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截止2018年8月案发时,该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共向73名客户吸纳资金人民币384.57万元,并有359.7973万元集资款不能返还。

2019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李官高速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预付款合同、宣传资料等物证;2.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蓉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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