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该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6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纠纷后互殴,致被害人陆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某的左侧第5、6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他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4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涉案物品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晾衣杆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110接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辨认笔录:陆某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三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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