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7********,汉族,专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村**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07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C****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高速公路东方向沿东环路往郑家湾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东环路**乡卫生院路段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倒地受伤,同日07时38分46秒,徐某某又被同向行驶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C****0号小型轿车碾压,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调查认定:李某甲、王某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桂录
助理检察官:胡睿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候审。王某某联系电话:1363618****,李某甲联系电话:1388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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