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7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街道**居**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街道**巷**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3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街**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后**巷**村**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包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新村**幢)。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与刘某某酒期间听到刘某某因家庭纠纷打电话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驾车至南京市江宁区上峰S337曹府村十字路口以西30米处,持木棍对被害人魏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魏某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损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郗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被害人魏某某及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耀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阙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