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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李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9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元阳县人,居民,住蒙自市**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9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住蒙自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9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与龙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伙同林某某、王某某到个旧市大屯镇麒麟山云锡公司采矿的废弃工棚内及周边山上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王某某邀约赌客到赌场参与赌博,并成为赌场主要股东参与渔利分成,每人获利1万余元;龙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场地、负责赌场安全保护,从中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代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岳某某、尹某某、魏某某、何某某、冯某某、马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敖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王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王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因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志英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自市**小区**幢**号家中,联系电话1376936****;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屏边县和平乡咪租村委会咪租底村53号家中,联系电话:1838736****;

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自市****小区3栋1单元2303号家中,联系电话:1388735****。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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