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路**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续剑,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从他人处进购UNICARE医用外科口罩后,明知上述口罩不符合行业标准,仍通过网络销售并通过快递发货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人民政府,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0元。后公安机关在本市顺义区**路**号查获上述口罩共计1万只。经鉴定,上述口罩所检细菌过滤效率项、颗粒过滤效率项均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该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快递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于某某、焦某某、卞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九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慧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王伟,联系电话1331128****;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续剑,联系电话138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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