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定州市大辛庄镇*村。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赵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万元,2016年7月26日被注销,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名义与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赵县北王里镇张家庄村**工程总包合同。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天宇金地公司名义,采取与施工队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骗取宋某某、官某某、周某某等16名被害人合同保证金共计1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二被告王某某、杨某某以已注销的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若磊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州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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