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6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湖北省荆门市********分场**队**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无业,2016年**月**日因容留卖淫女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湾**村**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工作单位为****物业公司。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租下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东区*巷*号***房、***房、***房,容留、介绍欧阳某某、梅某某、梅某某三3名卖淫人员在该三个房间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每次每人向卖淫人员收取人民币50元的提成。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被告人王某某租住房子用于容留、介绍卖淫的情况下额外收取其每月1500元作为好处费,并为王某某通风报信。2019年8月9日,公安民警在宝安区***工业区**栋*楼将嫖娼人员郑某某(已行政处罚)抓获;在宝安区鹤洲****商务酒店门口将嫖娼人员罗某乙(已行政处罚)抓获;在609房某某卖淫人员欧阳某某(已行政处罚)、嫖娼人员赖某某(已行政处罚)抓获;在709房某某卖淫人员梅某某(已行政处罚)抓获;在809房某某卖淫人员梅某某三(已行政处罚)、嫖娼人员黄某某(已行政处罚)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前科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物证:涉案手机、赃款;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欧阳某某、梅某某、梅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杨某某为王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建议判处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杨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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