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6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7********,白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街**号**单元**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德昌县**镇**段**区。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与西安人刘某某(微信名“六月”,另案处理)共谋:共同出资购买了GOIP网关设备、路由器、电话卡等器材,由福建人微信名“被迫的遗忘”(未能核实身份)指导安装、架设、使用。由被告人王某某接通GOIP网关设备的网络、电源,并将其所购买的手机卡插进GOIP网关设备,然后用电脑设置出各电话卡的账号和密码,并发给送“被迫的遗忘”,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电话转接服务,电信诈骗团伙根据王某某所投放的电话号码数量付给其报酬。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和刘某某共同获取非法所得2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2万余元。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天7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受王某某指使,购买用于实施犯罪的面包车川W*****、电瓶、电源转换器等设备,并将GOIP网关设备、路由器、电瓶、电源转换器等设备架设在购买的面包车上,由被告人杨某某将面包车开到偏僻、隐蔽的地方随机移动,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电话转接服务,被告人杨某某获取非法所得1.4万余元。
经对涉案电话号码整理、去重,共623个电话号码。德昌县公安局从全国刑侦专业系统调取的王某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所涉及的诈骗报案74起,共计涉案金额230余万元。
2020年7月21日8时许,民警分别在德昌县德州镇清泉西街18号2单元7号、攀枝花市米易县三角洲酒店内同时将王某某、杨某某抓获。从王某某家中及其租用“榕苑农家”401房间内搜出笔记本电脑、路由器、网关设备、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从杨某某所住的米易县三角洲大酒店8503房间内搜出网关设备、路由器、天线、电话卡等作案工具。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由王某某存放于杨某某家中由李某某转移后主动送交公安机关的电话卡卡套、电源转换器、网关设备、蓄电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2.书证:抓获经过、记账本、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莫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狄某某、池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现场勘查、搜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对扣押手机、电脑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5张;硬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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