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路**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我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下旬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望山乡殷家庄村羊场内及附近开设赌场,约定利益均分,赌博的形式为押宝。赌场每天从下午14点左右开始至18时左右结束,每日约20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在赌场外放哨和接送参赌人员。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对赌博现场进行搜查,当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扣押赌场抽头渔利3690元,赌资510元及红利箱、遮挡棚、对讲机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抽头渔利3690元、赌资510元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任某某的起诉书、判决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闫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任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和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为赌场望风放哨、接送参赌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某自愿人族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杨某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住张家口市**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款物一并移送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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