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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楼**室,退休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号楼**室,护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石豪布斯卡泽园小区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厮打,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两人扯住被害人张某某的头发将其用力拽到在地后,王某某用膝盖顶住其右胸部,二人用拳头朝张某某身上击打数下,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外伤后致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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