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11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经密谋后去到东莞市**镇**路**号附近停车场处时,看见被害人卓某某的一辆奥迪汽车停放在马路边,于是由杨某某负责看风,王某某上前拉开该汽车车门,然后进入车内盗走卓某某Calvin Klein牌女式手表一枚(价值约3082.78元)、苹果无线耳机一对(价值约976.65元)及现金约120元。6月3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博罗县**镇**路**号**公寓**房内将王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已缴回被盗手表和耳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被盗手表、耳机等物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