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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等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萌,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11991********,汉族,研究生文化,系烟台市**学校教师,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龙口市**路**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烟台市**学校教师,出生地山东省东平县,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街**号,现住址地为山东省龙口市东海开发区大学**路**号**号楼**室。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32001********,汉族,烟台**学院机械工程系大专在读学生,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路**号**楼**单元101。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4月28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均系烟台市南山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被告人杨某某系烟台市南山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19年5月12日9点左右,在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春季高考数学考试中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手机进入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淄博)考场内,用手机将部分数学试卷拍照分别发送给班主任王某某、数学老师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也将收到的试卷照片转发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烟台十三中考点外接收到数学试卷后作答并将答案分别发送给杨某某、王某某以及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建立的微信群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接收到张某某的试题答案后也转发给了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同案人荆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的答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对张某某以非法提供答案罪,王某某以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对杨某某以非法提供试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梅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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