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王某乙,绰号阿美、教授、老肥,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海口市龙华区**街道**社区委员会退休干部。因涉嫌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二胖,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里**街**条**室,无业。2009年3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9日,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杨某某因患严重疾病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二狗,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房**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小区**-**-**号,无业。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金龙,绰号“阿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里**楼**单元**室,现住滦州市**道**城**楼**门**号。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州市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杨某某制造、贩卖毒品罪,崔某某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赵金龙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赵金龙、崔某某、杨某某在古冶区卑家店乡毛山村南废弃的厂房大院内非法制造毒品。其中赵金龙联系杨某某购买化学药剂及玻璃仪器等制毒用品,崔某某提供资金、原材料、场地等支持,王某某利用自身技术制造毒品。滦州市公安局在古冶区古冶区卑家店乡毛山村南废弃的厂房大院内当场缴获制出的棕黄色毒品半成品2153.99克及黑褐色毒品半成品3088.63克;麻黄草1584.8克;芋头叶1144.26克。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该棕黄色毒品半成品检出麻黄碱成分。
2、2019年4月29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崔某某为其提供的古冶区卑家店乡毛山村南废弃的大院内容留杨某某、崔某某、赵金龙吸食冰毒及麻古,并且其共同参与吸食毒品,经对上述四人尿液检测,均呈冰毒阳性。并在现场缴获冰毒疑似物2.83克、麻古疑似物1.2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3、2019年4月30日,滦州市公安局在抓获被告人崔某某后,在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发现冰毒疑似物及麻古疑似物各一袋,经称重均为7.02克,共计14.04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麻古疑似物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4、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古冶区阎某某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阎某某冰毒6克,后阎某某将毒资24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杨某某。
5、2019年4月29日,在古冶区卑家店乡唐山一运集团第四运输有限公司门口附近,被告人赵金龙以每克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贺某某、马某某冰毒10克,贺某某以现金转账的方式将次毒品款项付给赵金龙,后侦查人员对赵金龙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赵金龙在家中藏匿冰毒疑似物一袋重6.14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的冰毒,制毒半成品、制毒原料等物证;
2. 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 证人贺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 户籍证明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制造、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龙制造、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雨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赵金龙现羁押于滦州市看守所、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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