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住渑池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3********,汉族,专科毕业,渑池县******,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67********,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8********,汉族,专科毕业,新闻频道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合并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5日二次退回渑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渑池县公安局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1日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在渑池县**乡**村等10个乡镇21个行政村进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立项。2015年6月11日经渑池县招投标中心招标确定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负责建设施工。2018年2月8日经马某某、王某某签字认可施工的工程款由马某某负责结算。2016年6月17日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乡**村第六施工段承包给张某某,张某某转包给杨某某具体施工。2018年7月12日杨某某签字认可工程款已结清。杨某某哥哥杨某甲认为杨某某所做部分工程未被验收认可,导致杨某某亏本。
2019年1月2日王某某到渑池县信访局信访,反映其在某某乡某某村施工中多出费用400多万元,结算时未被验收认可,要求有关部门调查此事。2019年1月21日渑池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王某某反映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建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告人杨某某编写的《河南渑池县一官商恶意拖欠民工款上千万元》和赵某某编写的《渑池县不要绿水青山 生态林成不毛之地》发给有关人员。2019年5月发到网上,截止2019年8月15日《河南渑池县一官商恶意拖欠民工款上千万元》网上浏览量达15421次,《渑池县不要绿水青山 生态林成不毛之地》网上浏览量达16535次。两文中出现官商刘某某和土地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沆瀣一起,刘某某制造虚假报批手续,毁掉约2000多亩国家级公益林,骗取国家开荒造地补助款等大量虚假内容。
2019年5月,杨某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联系李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甲开一辆有新闻采访标志的越野车到渑池县高速口,经杨某某联系,由王某某陪同到渑池县某某乡某某工地,王某某安排四名民工拉起李某某书写的“刘某某还百姓血汗钱”横幅,供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拍照。杨某某把其写的底稿《关于渑池县国土资源局联合渑池富商榨取农民工血汗钱的情况反映信》发给李某甲,李某甲发给李某某,李某某修改为《人大代表岂能成为黑恶势力的“防弹衣”》,发给杨某某,经杨某某同意,又改为《人大代表岂能成为坑农害民的“防弹衣”》,发给付某某。被告人付某某修改为《三门峡聚龙地产董事长刘某某弄虚作假坑农害民》,由付某某联系有关人员于2019年6月11日发到网上,进行大量转发,截止2019年8月15日网上浏览量达8万多次。文中出现三门峡人大代表刘某某,利用三门峡市人大代表这块金字招牌,揽生意、搞地产、骗项目、坑农害民、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大量虚假内容和王某某组织的四名民工图片、李某某书写“刘某某还百姓血汗钱”横幅等图片。文中对渑池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诬陷攻击。李某某还给渑池县国土资源局、渑池县委有关领导发短信进行威胁。刘某某为删帖支付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网络文章等;2.证人马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浏览量达11万余次,起哄闹事,严重地损害了刘某某及三门峡**地产的声誉,严重损坏了渑池县国土局等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四)项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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