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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等4人组织、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2017年6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周晓,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村**号。2015年5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周晓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卖淫活动。王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在其指定的位于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1066号新城国际广场、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249号合生广场的卖淫窝点负责望风,王某某与微信群内的经纪人负责与业务交换嫖客与卖淫女信息,安排卖淫活动的时间、金额、收款方式等。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业务,负责为卖淫组织招募嫖客、发送卖淫女信息供嫖客挑选,并雇佣被告人陈周晓、范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海珠区、天河区等地派发色情卡片招募嫖客。

2019年7月23日,民警在本市白云区抓获被告人陈周晓。同年8月5日,民警在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1066号新城国际广场4栋810房抓获在上述卖淫组织内化名小美的卖淫女吴某某,在上址809房抓获化名大G的卖淫女郑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同年8月8日,民警在江苏省南京市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同年8月14日,民警在广东省电白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经查,王某某被抓获时,手机微信内共有其组建管理的9个以不同卖淫女化名及卖淫房号命名的微信群。另外,卖淫女吴某某、郑某某被抓获后,2名卖淫女所在的微信群已被王某某解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罗某某、朱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乙、范某某、程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杨某某、陈周晓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周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周晓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周晓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杨某某、陈周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陈周晓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杨某某、陈周晓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卷宗7册12卷,光盘20张。

3.扣押8部手机、1张银行卡、1辆小汽车、36750张色情卡片,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冻结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3227.8元,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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