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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251975********,回族,高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无业,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8********,回族,中专文化,宁夏吴忠市人,系甘肃省**煤业有限公司**,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陶某某、夏某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先后成立企信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乾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易通公司)、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自2017年3月起,乾易通公司及华某某(另案处理)、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分享消费经济模式为名,利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进行讲课培训,要求参加的人员缴纳500元(后期为1000元)的费用在“乾易通”电商平台购买消费积分作为获取会员的资格,每个已加入会员只要推荐或关联投资者达到50人,经公司考核认定即可成立服务站,该会员就晋升为站长级别,每个站长下线关联服务站达到6个,经公司考核认定即可成立服务中心,该站长就晋升为中心**级别。在计酬返利上,乾易通公司奖金来源实行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静态奖是每个会员最少要投500元(1单,获得500积分),每个会员每天最多投1万元(20单,获得1万积分),每周最多投4万元(80单,4万积分),同时获得同等积分,1积分等于1元钱,7天为1周期,每周分红收益不低于投资额的10%,每个月不低于40%的收益率,无论大小单都是连续分红20周出局,提现扣除5%的手续费,24小时到账。动态奖又称领导奖,就是用于对不同层级人员在组织管理和辅导万面的奖金,乾易通会员每发展1人购买1单,就可获得10元奖励,每个站长名下的下线会员每投1单该站长可得30元奖励,每个中心**名下的下线会员每投1单,可得5元奖励。截止2018年5月底,乾易通公司管理平台总注册人数1430751人,传销组织层级为129层。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乾易通公司电商平台的会员。根据乾易通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奖励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层会员获取“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0层780人,累计充值金额4024871.90526,累计提现金额20000,累计积分提现-24000,累计收入转账积分200000,累计下单提成积分322140;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9层356人,累计充值金额1810125,累计收入转账积分210000,累计转账积分1118645,累计订单金额435000,累计下单提成积分200870,未提取到提现、积分提现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电子数据;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分享消费经济模式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发展会员10层780人,被告人杨某某发展会员9层356人,均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文娟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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