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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0********,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罗某某(另案处理)因见女朋友王某某与王某甲(已死亡)在安顺市西秀区凤凰山小区楼下拉扯,遂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后罗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在电话中相互辱骂并相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街上打架。罗某某在纠集人员未果后独自前往现场,并持刀与持啤酒瓶的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人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农商银行门口发生斗殴。斗殴中,罗某某持刀砍杀王某甲致其死亡、致杨某某轻伤、王某某轻微伤。

2020年8月21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纠集众人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吴登凤

                              检察官助理 张  飘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顺市西秀区**镇家中。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顺市西秀区**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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