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共产党员,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路**小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8日被建湖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建湖县公安局逮捕;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小区**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8日被建湖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建湖县公安局逮捕;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由建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系高作镇政府公务员,2013年至2016年期间因参与各类赌博欠下高额债务,后经他人介绍从洪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处借款,其父亲结清以上欠款,并与唐某某等人约定不再借款给杨某某,唐某某等人同意。2017年11月份杨某某又欠下赌债,经陈某某介绍向唐某某借款,唐某某因与杨德清的约定,不好直接借款,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商定共同借款,但由王某某与杨某某做借款手续。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杨某某先后三次向王某某、唐某某借款合计23万元,约定月息6分,扣除利息实得15.9万元,被诱骗出具三张高条合计29万元,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2018年12月份之前杨某某按期支付利息。2019年2月18日王某某、唐某某以之前做的虚假资金流水效力不大为由要求杨某某将之前三张29万元借条合并重新出具一张30万元的虚高借条,另做30万元虚假资金给付,归还之前借条。2019年2月26日王某某以借款30万元将杨某某起诉至建湖县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关于原告王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能涉嫌犯罪,将该案移交至建湖县公安局。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得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欲通过中间人田某某请求杨某某父亲至公安机关撤销该案,并出具承诺书称与杨某某之间债务已清。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借条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以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共诈骗人民币14.1万元(未遂)。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近期照片及人员基本信息、涉案人员案底查询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民事裁定书、承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6.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资金转账记录。
7.被害人杨某某提供的录音及录音记录。
8.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扣娣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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