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因吸毒于2014年9月26日被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9月20日被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年6月6日、8月20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5日、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为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从张某某(已被判刑)处购买其实名登记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62155818120********)、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284800187********)、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62366827200********)、中国邮政银行银行卡(621799520020********)四张提供给熊某某(另案处理),后有人以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并谎称可办理信用卡但须支付“资料费”、“激活费”等为由,诱骗孔某某、熊某某、金某某、梅某某将 “资料费”、“激活费”等费用打入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共骗得人民币2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熊某某、金某某、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为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从他人处购买银行卡,共同诈骗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郁
代理检察员: 应方冰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五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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