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岳滩镇寇某某垱村1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抓获归案并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抓获归案并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晚23时3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豫C51328保时捷卡宴发生追尾事故后,电话联系其姐夫王某某前来顶包冒充司机。王某某到达现场之后,用自己手机先后拨打保险公司和110报案,均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姬某某以实际车主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117393元,保险公司定损109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调查询问记录及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3、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4、姬某某的起诉书; 5、案发现场照片;6、通话记录;7、被告人王某某前往现场卡口录像;8、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9、被害人陈述;10、证人姬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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