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5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街**城**号楼**单元**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5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决定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其他原因,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逃)合谋诈骗他人钱财,由王某某假冒军队高级干部“王部长”、杨某某假冒“部长夫人”、李某某冒充“南部战区政委”,谎称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承揽部队的建筑工程。王某某和杨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编造需缴钱办理大校军衔方能做部队工程和投资民族资产解冻分钱的虚假事实,张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柜面现金存入等方式被王某某、杨某某诈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文件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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