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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5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5515,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农安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我和王某某在农安县伏龙泉镇裕民村东沟子处,使用 “粘网”进行狩猎,捕捉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破案报告、抓获经过

4.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捕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法院 

检察员:刘潮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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