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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骗取贷款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单县**镇**村**村***,住金乡县**村***冷库。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单县**镇**村**村**号,住金乡县**村***冷库。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冷库转让《合同书》,谎称单县**镇**********的冷库系其从陈**处购买,伙同其妻子杨某某欺骗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下称“***信用社”)签订《抵押协议书》,以被告人杨某某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到2016年4月22日。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追索,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未能偿还贷款,后失去联系。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归还其在***信用社的贷款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川

检察官助理庞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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