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子”,1989年**月**日出 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9********,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现居地:北京市**区**村**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现居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街道**社区***室。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七、八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伙同贾某某(已判刑)等人,以安排应聘人员进剧组工作、实习等为由,欺骗被害人从超市购买高档礼品,然后退回超市兑换成现金,从中赚取提成。王某某、杨某某的诈骗金额分别为75000元、2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献贵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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