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吉林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广场**区**栋**房,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酒店**指压足浴店职工员工,广东省湛江市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楼**房,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龙海口市公安局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直矗,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接受“老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中路**酒店**楼**指压足浴店负责接待嫖客。2020年5月6日23时20分许,王某某、林某某安排嫖娼人员曾某某在**酒店**楼**房里以人民币600元接受卖淫人员辛某某的性交服务;当日23时30分许,王某某、林某某安排嫖娼人员谢某某在**酒店**楼**房里以人民币1300元接受卖淫人员梁某某的性交服务;当日23时40分许,王某某、林某某安排嫖娼人员徐某甲在**酒店**楼**房里以人民币1400元接受卖淫人员徐某乙的卖淫服务。
2020年5月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酒店西侧利用手机微信招揽嫖客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在**酒店三月指压足浴店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当场在**酒店**房、**房、**房卖淫嫖娼人员辛某某、曾某某、谢某某、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转账记录及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辛某某、曾某某、谢某某、梁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介绍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珺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财物苹果手机一部,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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