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住东山县******2010年12月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11月1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经减刑后于2015年6月3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东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7********,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东山县**镇**路**号。2013年1月30日,因赌博被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东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和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林某甲经协商,达成在**镇**半山腰一简易棚内开设赌场的协议,其中王某某占股70%、林某某占股30%。二人共同经营该赌场,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和场地、购买快餐和矿泉水给参赌人员、抽头渔利等,被告人林某甲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检查庄家带来的赌具等。该赌场自2月16日开始经营,至2月18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查获。有孙某某、林某乙等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分别于2020年4月1日和3月24日主动到东山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人民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孙某某、林某乙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东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开设赌场共3天,并抽头渔利1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才东

检察官助理:唐勇镇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东山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甲被取保候审在东山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的骰子、人民币等物品仍被扣押在东山县公安局。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