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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1月13日,身份证号码440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村上****号。200512月8日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3月2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1月15日。2011年10月14日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1日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7日盗窃罪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9日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121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男,1984年9月14日,身份证号码440229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200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月2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32号楼楼下,通过该楼外墙脚手架攀爬至7楼后,用携带的割刀割断被害人黄敏敏居住的704房窗户防盗网进入屋内,然后趁该无人之机,在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约300元、邮票和明信片等物品一批。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将所盗现金平分花光

2019年12月21日17时5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梁村西门口将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敏敏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敏敏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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