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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林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莒县**路**号**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王某某的指使下,窜至淄博市淄川区**街道办事处**集团西门路边盗窃1条货车轮胎(含轮毂),后经淄川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轮胎(含轮毂)的价格为人民币1535元。

201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淄博市淄川区**街道办事处**集团西门路边盗窃1条货车轮胎(含轮毂),后经淄川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轮胎(含轮毂)的价格为人民币1535元。

2019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王某某的指使下,窜至淄博市淄川区**街道办事处**集团西门路边盗窃2条货车轮胎(含轮毂),后经淄川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轮胎(含轮毂)的价格为人民币2936元。

被告人王某某单独及指使林某某共盗窃作案三起,盗窃价值6006元。被告人林某某在王某某的指使下,盗窃作案两起,盗窃价值447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两名被告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案发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闫某甲、闫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林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两被告人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路**号**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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