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巷**号,个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到博山区**村,在**村**号楼**组,在**村**号楼**组。经淄博市博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八组电动车电瓶价值为2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4、证人证言:陈某某询问笔录;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二百零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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