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聋哑人),男, 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1********,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站**房。(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聋哑人),女, 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站**房(户籍地:广西陆川县**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二人经事先商谋后,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南棉街216号南城百货肯德基路边,由林某某负责望风,王某某负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南宁A****9号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合格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49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莹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王某某羁押于长堽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提讯证、换押证各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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