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海南省澄迈县**镇**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社区。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伙同蔡某某(已判决),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贩卖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信息,通过诱骗被害人于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使用手机扫描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购票款3800元,后将赃款全部挥霍。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提供收款二维码。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被告人林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的部分损失,被害人于某某已经谅解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骗取被害人于某某购票款3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峰
检察官助理:苏奕帆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