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晏滨,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皋兰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皋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柏某甲因家中过喜事欲购价格较便宜的白酒,经朋友介绍,得知被告人王某某的联系电话,并与王某某在电话中商议确定购买10箱泸州老窖特曲白酒,王某某答应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售卖给柏某甲,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皋兰县县委党校门口向柏某甲交付泸州老窖特曲白酒10箱共60瓶,得赃款5000元。经鉴定,涉案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柏某某在柏某甲处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价格便宜的各类白酒,遂加王某某为微信朋友,柏某某明知王某某销售的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仍在微信皋兰圈子宣传其出售价格便宜的各类白酒的信息。后被告人柏某某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称需要购买50度五粮春白酒60箱,经商议交易价格为每箱820元,合计49200元。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20箱50度五粮春白酒送至皋兰县城营辰小区并交予被告人柏某某,得赃款16400元。2019年3月30 日,被告人王某某将40箱50度五粮春白酒送至皋兰县城并交予被告人柏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应得货款32800元。同日晚上21 时许,在皋兰县石洞镇三川口国防三厂的院内,被告人柏某某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得的60箱50度五粮春白酒售卖给魏某某,得赃款53100元。经鉴定,涉案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2019年3月3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的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474号出租房中,查获勾兑的国窖1573酒5箱、泸州老窖9箱、45度五粮春4瓶、50度五粮春4箱、百年泸州老窖9瓶、九粮液4箱、五粮液13箱、海之蓝4箱、53度飞天茅台2箱、锦绣陇南酒99箱。经鉴定,涉案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计价值214328 元。
4、2019年4月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的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724号出租房中,查获勾兑的45度金成州9瓶,46度锦绣陇南酒40瓶、52度剑南春18瓶、水晶瓶五粮液42瓶、45度五粮春47瓶、53度飞天茅台18瓶、五星茅台酒6瓶、53度九粮液8瓶、泸州老窖特曲42瓶。经鉴定,涉案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计价值136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向他人销售假冒白酒,以次充好,实得赃款21400元,应得赃款54200元,从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假冒伪劣白酒货值金额3513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白酒系假冒伪劣产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非法买卖销售假冒伪劣白酒,得赃款53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旭儒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柏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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