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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19〕6号

被告单位**咨询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王某某,于2006年12月26日成立,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广场**幢**室。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9********,系被告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室。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咨询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咨询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诉讼代表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咨询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为非法增加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俞某某(另案办理)合谋,由俞某某联系开票单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于2015年3月取得江西省婺源县**服务中心出具的普通发票13份,金额共计108.8万元;于2017年2月取得江西省袁州区**服务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共计24.8万元;于2018年1月至3月,取得江西省袁州区**服务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金额共计45.7万元,取得江西省袁州区**服务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金额共计75.9万元。前述29份普通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255.2万元。

2015年非法取得的13份普通发票**公司已入账并减少税款缴纳;2017年、2018年非法取得的发票未实际减少**公司税额缴纳。

案发后,被告单位**公司已全额补缴2015年的税款和滞纳金;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被告单位之利益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系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艺霏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补充卷1册、光盘2张

3、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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